法制网记者 莫小松
法制网见习记者 马艳
法制网通讯员 韦生效
7月3日上午,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龙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龙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564535.8元。据悉,该案是南宁市审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案件如何定罪量刑、如何区分罪与非罪引起旁听人员的热议。
欠薪逃匿被刑拘
2011年11月5日,龙某与南宁市金锭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龙某作为承包方承接位于南宁市竹溪大道云星钱隆天下小区10号楼至15号楼土建装修工程,工程款按经验收合格当月工程量的60%支付,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单价表单项工程总造价支付80%的工程款,待到工程全部竣工后,除每栋楼预留1万元保修金外,其余款项全部支付给龙某。
合同签订后,龙某雇请工人进场施工,南宁市金锭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付款给龙某。至2013年1月23日,该公司将合同及合同外所有款项共计2202870元支付给龙某,龙某仅向其雇请的工人发放了部分工资后逃匿。
龙某雇请的装修工人曾某、刘某等陆续向金锭宝公司及有关部门反映龙某拖欠工资情况,青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初步认定龙某拖欠工人工资共计479039元,人数达40余人。
2013年5月13日,南宁市青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公告和邮寄送达方式对龙某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龙某仍不支付。
2013年6月29日,龙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刑拘,同年7月12日被批准逮捕。
定罪量刑引关注
据了解,目前广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还比较少,过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都是由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庭审中,被告人龙某及其辩护律师对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出意见。
龙某称,工程定价偏低,其在承包过程中出现亏损,虽然获得220多万的合同款,但实际他付出了280万的工资,并且金锭宝公司让他做了三四十万合同外的工程,导致他拖欠民工工资。
辩护律师认为,龙某并没有逃匿行为。公诉方宣称的手机关机、搬离住所,龙某只是更换一个手机号码,到新的地方施工,并且曾经借钱支付拖欠的工资,龙某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民事争议,而不是构成犯罪,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院审理后并未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青秀区法院副院长、审判长蒋铧毅解释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有是否存在转移财产、是否存在逃匿、是否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并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龙某可能经营管理上出现问题,但其更换手机号码,逃匿到外地,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认定为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
案件引起现场旁听人员的热议。一名青秀区政协委员称,案件对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个人起到警示作用。目前建筑行业工程层层分包,给拖欠民工工资埋下隐患。许多包工头没有经过预算就盲目承包工程,甚至出现一包二包三包等,不仅难以保障基层民工的工资,还会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质量。
南宁市人社局劳动监察科的陈涛认为,包工头经常和劳务公司发生结算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包工头给工人留下大量欠条就逃匿,表面上看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实际上是包工头试图通过结算纠纷来给业主、政府部门施压,这是整个建筑市场的管理问题。案件给这类情况敲响警钟,责任要实实在在的承担,民工工资不能拖欠,拖欠了更不能以逃匿形式来逃避责任。
法制网南宁7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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