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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担保方式明确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时间:2012/12/28 来源:昆山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浏览:3663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判决,拖欠他人借款的梁某被判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由于作为妻子的蒋某为丈夫写下担保协议,虽然没有明确保证方式,但依据法律被判决对丈夫梁某所欠的债务3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梁某因生意周转困难,以个人名义向玉林市玉州区某信息服务所借款30000元,并立有借据。梁某的妻子蒋某为了丈夫顺利借到款,于是为本次借款提供了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协议,但双方没有明确担保保证方式。到借款期限后,梁某没有按照协议约定还款,经原告派人多次追索未果,于是将梁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判令梁某和蒋某连带归还本金30000元及支付借款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书面签订的借条和担保协议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借款担保关系,借款本金应当归还,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对此双方均无异议。但担保协议没有明确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蒋某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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