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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砂枪入酒店抢劫 两男子均获刑十余年
时间:2012/12/20 来源:昆山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浏览:3535

罗某、秋某手持自制的砂枪进入酒店实施抢劫,造成一人轻微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1年10月14日傍晚,被告人罗某、秋某经商议后,携带两支自制短砂枪、水果刀、封口胶等工具,从家里驾驶摩托车到大化县城伺机劫取他人财物。当晚22时许,当两被告人到大化某酒店附近时,秋某提议进入酒店内实施抢劫。随即,两被告人进入酒店内,敲开718号房门,趁吴某开门之机,两被告人各持一把自制砂枪顶住吴某的身体,将吴某压制在房间内的沙发上后,用封口胶绑住吴某的双手,抢走手机、剃须刀、移动硬盘及现金400元。被告人罗某、秋某抢得财物后将吴某的手脚捆绑,堵住其嘴巴,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割断房间内的电话线后逃离现场。经鉴定, 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1294元;吴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破案后,已将手机、剃须刀、移动硬盘发还被害人。

经查,两被告人作案所用的砂枪,系两人于2011年8月份从大化县城购买扳机、弹簧等部件制造而成。经鉴定,罗某、秋某制造的枪支都能够通过火药发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该院审理后认为,罗某、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枪支以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违反法律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火药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与其所犯的抢劫罪并罚。结合两被告人的作用、地位、自首、认罪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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