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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结婚纪念玉镯摔裂 法院判决市场赔偿
时间:2012/12/7 来源:昆山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浏览:3510

杨女士在北京某小商品批发市场下楼梯时摔倒,将丈夫在20周年结婚纪念日送给自己的玉镯摔裂,杨女士与小商品市场发生激烈矛盾,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为北京某小商品批发市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杨女士诉称,原告于2012年4月6日约下午4时50分许到被告市场内,在通往地下一层北侧楼梯间的第二个楼梯平台处,因为地面有水,楼道光线暗,没有警示标识,致其滑倒,无法自行站起,被原告的同行亲友搀起。原告发觉胳膊腿脚麻木,周身察看后发现左手佩戴的玉镯被摔裂,此物为丈夫购买的结婚20周年纪念物。原告找到被告当值主管郝某要求赔偿,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当时报警并做笔录,在警方调解下仍未达成结果。随后,原告到顺义医院就诊。后杨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玉镯损失1.5万元。

被告某小商品市场辩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在小市场处摔伤,亦未提交证据证实镯子在小市场内摔坏,原告提交的照片不能证实为事发现场,且台阶没有水,因此,小商品市场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女士在被告处摔伤的事实存在,且杨女士在摔伤后即找到被告协商处理此事,协商不成后报警,直至警察到现场,杨女士一直未离开被告处,在与被告协商过程中及报警后双方交涉过程中,原告杨女士均明确表示了玉镯被损坏的情况,并由警察现场录像,因此,可以推定原告杨女士的玉镯系在本案事故中损坏。被告关于原告玉镯不是因杨女士摔倒而损坏的辩解意见,因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机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杨女士受伤,应对原告杨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杨女士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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