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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1、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3、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原告是公民的,起诉状应由其亲自签名;
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除加盖公章外,还要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4、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及以下材料:
原告是公民的,应提交原告的身份证或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被告是公民的,应提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准确的户籍材料;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被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询工商局企业注册资料复函(企业信息咨询复函)。
书面证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5、当事人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和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印章或签名。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具体、明确的委托事项和权限,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这些权限的行使必须有委托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非执业律师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上写明该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电话,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

3、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经济纠纷有起诉的权利。

4、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答辩和提起反诉的权利;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的,有申请延期答辩的权利。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申请参加诉讼的权利。

6、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有在起诉前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7、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有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有上诉的权利。

8、原告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有上诉的权利。

9、预交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有在人民法院指定预交的期间内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权利。

10、有委托代理人和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权利。

11、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12、有请求调解的权利。

13、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回避的权利;对人民法院就回避作出的决定,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14、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15、有查阅、复制本案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6、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

17、原告有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

18、原告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19、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20、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21、被申请人在提供担保后,有申请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权利。

22、对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23、有承认共同诉讼人诉讼行为的权利。

24、对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有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25、有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权利。

26、有参加庭前交换的权利。

27、有辩论、质证的权利。

28、经法庭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有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29、认为法庭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30、在案件宣判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

31、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有上诉的权利;被上诉人有答辩的权利;被上诉人在中国没有住所的,有申请延期答辩的权利。

32、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有上诉的权利。

33、上诉人有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34、利害关系人有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的权利。

35、利害关系人有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的权利。

36、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公民或者利害关系人有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的权利。

37、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

3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权利。

39、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有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的权利。

40、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41、债权人和债务人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权利。

42、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43、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44、案外人有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权利。

45、对仲裁裁决,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不予执行情形的权利。

46、对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有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权利。

47、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l、行使诉讼权利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2、必须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

3、对自己主张或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

4、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必须遵守法庭规则,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5、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四、民事(经济、房地产、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举证须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其它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范围通常包括: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实施具体民事行为的证据,认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其他与案件处理有关的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条款。

(一)举证应按以下要求:

1、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举证,但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不得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提供证人应具备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3、书证、物证应提交原件、原物;

4、所有证据应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准备齐全并提交给案属庭室。

5、举证要紧紧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当事人的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对自己的主张举不出相应证据,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申请证人作证

当事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前三天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证人应对作证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出庭作证前后,不得留在法庭旁听作证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事人提供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不能举证的责任。

(三)庭前交换证据

双方当事人应在合议庭的指导下,按时参加庭前交换证据,将起诉请求所依据的证据复印件,或反驳、反诉的证据的复印件交对方当事人,并应在本院的证据交换清单上签字。

五、民事(经济、房地产、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庭审规则

人民法院采用“诉辩式”的审判方式审理民事案件,即是围绕案件事实及证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在合议庭审判长引导下,通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质证、当庭辩论,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当庭调解,并视案情再确定是否当庭裁决。当事人应在审判长的指导下依法进行诉讼,并按下列要求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1、当庭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应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陈述事实应客观、真实、完整、有序,不得作没有针对性或与案件无关的陈述。当事人发言应经审判长同意,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其发言。

2、当庭质证
人民法院实行“一证一举一质”和“一组一举一质”的质证方式,当事人应对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对证据材料进行审验、质疑、辩驳必须当庭明示是承认或否认,当事人举证和质证的次序:先由原告出示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再由被告出示证据,由原告进行质证。就同一事实,一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另一方不认可的,举证责任转移,由不认可的当事人举出反驳证据。就同一事实,一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对方进行反驳,反驳理由充足的,原举证的一方可重新举证。

3、当庭辩论
当事人进行辩论时应当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当事人当庭辩论应遵守法庭辩论纪律,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不得发表与案件无关的辩论意见。

4、当庭调解
当事人依自愿原则同意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可自行提出调解方案进行协商,但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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